呼伦贝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金马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质量强市”决策部署,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我市建筑科技进步、节能绿色发展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呼伦贝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金马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伦贝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金马奖”(以下简称“金马奖”)为呼伦贝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荣誉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呼伦贝尔领先水平。
第三条 “金马奖”评选工作由呼伦贝尔建设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面向社会相关建筑业企业开展,并对获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杯,不收取任何费用。协会组织成立“金马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协会综合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理部门从事工程质量管理技术人员和企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金马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金马奖”每年评选一至两次,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六条 “金马奖”参评工程应符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应用BIM等先进技术实行一体化设计施工,实施智能建造,使用绿色建材,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创建星级绿色建筑,获得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试点示范,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编制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并有效贯彻执行的项目工程应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金马奖”的评选范围为呼伦贝尔地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改、扩)建工程。
第八条 “金马奖”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三类工程的规模标准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
第九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涉密工程;
(二)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竣工后被隐蔽、不能进行工程质量核查的工程;
(五)竣工验收日期(部分行业工程为交工验收日期)早于当年申报截止日期3年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六)已经参加过往年“金马奖”评选,经现场核查落选的工程项目;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因工程质量原因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
(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承揽的工程;
(九)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未按要求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的项目;
(十一)其他明确不得评优创先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金马奖”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种建设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申报工程应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参评工程应经过1年(以竣工验收日期计算)以上使用或运行检验;
(三)申报工程应由旗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同意申报并推荐参评,工程规模和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四)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不少于5项;
(五)住宅、公共建筑工程达到绿色建筑设计等级要求;
(六)住宅工程除满足本条(一)至(五)项条件外,还应满足入住率应达到40%及以上、全装修交房条件。
第十一条 “金马奖”的申报主体为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含主要承建的联合体)。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限1家)在满足相关要求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由主要承建单位统一申报。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应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群体工程申报主体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承包企业,其他承包企业可申报参建单位;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所承建的工程规模相当,又达不到申报条件),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造价额应占工程总投资额的10%以上且参建单位分包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四条 两家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大型工程,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各自完成了20%(含)以上施工工作量或各自工程造价额占工程总投资额的20%(含)以上的,可以联合申报“金马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五条 “金马奖”申报和初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工程由旗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同意申报并推荐参评,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将呼伦贝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金马奖”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至呼伦贝尔建设工程行业协会。
(二)初审:呼伦贝尔建设工程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资料(包括监理、参建等单位资料)以及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认真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同时出具推荐文件和推荐表。
(三)申报资料复查: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初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名单在协会官网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申报“金马奖”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呼伦贝尔房建、市政工程质量“金马奖”申报表》(附件2)2份;
(二)申报附件资料2套,主要包括:
1.申报工程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材料、消防验收意见(备案凭证或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以及该工程主要承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参与申报的参建单位需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和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3.体现工程质量、技术指标、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地区或行业领先水平的文字说明资料;
4.体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质量控制成果的工程彩色数码照片10-15张和5-8分钟工程创优展示视频等影像资料;
5.对在申报中采用装配式建筑、应用BIM等先进技术实行一体化设计施工、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使用绿色建材、获得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获得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试点示范、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情况、编制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并有效贯彻执行的项目工程应提供佐证资料。
第十七条 “金马奖”申报资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资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二)申报资料要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三)工程影像资料主要反映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体现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现场核查小组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小组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专家组成。核查小组组长和专家成员从“金马奖”现场核查专家库中按照“利益相关、主动回避”的原则随机抽取。核查专家每年实行动态管理,每位核查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次参与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汇报;
(二)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使用单位和用户及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其中住宅调查比例应不小于实际入住户数1/3;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施工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实地核查工程的实体质量。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情况及推荐意见,并由核查专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所查工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适当加分:
(一)装配式建筑;
(二)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使用BIM技术,并有详实数据支撑;
(三)工程获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四)工程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五)工程使用绿色建材并提供使用率的核定计算书。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后,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金马奖”评审会,评审内容包括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观看影像资料、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等,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本年度“金马奖”获奖工程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金马奖”获奖工程推荐名单评审意见在协会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给予公告,并颁发“金马奖”获奖证书和奖杯。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争先创优,建立“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良性竞争机制,住建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金马奖”的企业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享有其他地市级奖项同等加分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呼伦贝尔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鼓励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开展“金马奖”经验交流活动,交流和推广“金马奖”创优技术和经验。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违者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成员及现场核查专家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核查专家在现场核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永久从“金马奖”评审专家库中清除,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金马奖”的工程,评审委员会收到反映工程存在弄虚作假、主体结构或建筑外装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按本办法第九条不应列入评选范围等投诉或举报,应对获奖工程进行核实或鉴定,情况属实的,依法撤销该工程“金马奖”,收回证书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建设工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